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从事国际运输的不定期飞行的航空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办理边防、海关、卫生检疫和安全检查等项手续,并按规定缴付费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