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从事不定期飞行的外国航空器及其机组成员和所载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规定缴付各项费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