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 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 从事不定期飞行的外国航空器的经营人,必须投保该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飞行时对地面第三者造成损害的责任险;如果从事运送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的不定期飞行,还必须投保法定责任险。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