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

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有权给予警告、罚款、勒令中止飞行或者吊销有关证件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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