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条 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条 从事不定期飞行,必须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飞行。申请和批准程序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