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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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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条
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不定期飞行,是指不属于定期航班的民用航空运输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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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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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条
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条 从事不定期飞行,必须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飞行。申请和批准程序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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