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 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从事运送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的中国和外国民用航空器的不定期飞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