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六条

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六条 从事不定期飞行的空勤人员和航空器,必须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或技术标准,具备机组人员执照、航空器登记证、航空器适航证和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携带的其他证件和文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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