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九条

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九条 对外国民用航空运输企业经营取酬运输业务的不定期飞行,中国方面有权收取航空业务权补偿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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