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一切拥有或者管理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因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而遭受直接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依法享有获得补偿、抚恤的权利。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