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
第二章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准备

第二十三条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 第二章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准备 第二十三条 承担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加装改造论证课题和试验项目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与要求完成论证和试验任务,并将论证结论和试验结果的资料报送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和国民经济动员机构。
拥有或者管理需要加装改造的预征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承担加装改造论证课题和试验项目的单位提供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的原始资料和情况,为加装改造论证课题和试验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方便。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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