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
第二章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准备

第十三条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 第二章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准备 第十三条 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竣工验收时,下达任务的机构和有关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参加验收并签署意见,验收合格并经所在地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登记后,方可交付使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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