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 第二章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准备 第十三条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 第二章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准备 第十三条 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竣工验收时,下达任务的机构和有关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参加验收并签署意见,验收合格并经所在地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登记后,方可交付使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