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 第二章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准备 第十一条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 第二章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准备 第十一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业、本行政区域内设计、建造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贯彻国防要求工作的管理和指导,为承担设计、建造任务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政策和技术支持,保障有关国防要求的落实。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