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在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提供重要或者急需的民用运力,在保障军事行动中作用明显的;
(二)组织和开展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活动,取得突出成绩的;
(三)坚决执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命令,克服困难,出色完成任务的;
(四)勇于同干扰和破坏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行为作斗争,避免重大损失的;
(五)在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贯彻国防要求或者加装改造方面,有重大发明创造,军事或者经济效益显著的。
(一)提供重要或者急需的民用运力,在保障军事行动中作用明显的;
(二)组织和开展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活动,取得突出成绩的;
(三)坚决执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命令,克服困难,出色完成任务的;
(四)勇于同干扰和破坏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行为作斗争,避免重大损失的;
(五)在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贯彻国防要求或者加装改造方面,有重大发明创造,军事或者经济效益显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