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准备工作,将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准备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强动员潜力,支持和督促其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落实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各项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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