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凡是有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和植物的亲体、幼体、卵子、孢子等,以及赖以繁殖成长的水域环境,都按本条例的规定加以保护。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72-0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