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凡是有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和植物的亲体、幼体、卵子、孢子等,以及赖以繁殖成长的水域环境,都按本条例的规定加以保护。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72-0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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