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水产总局、各海区渔业指挥部和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认真贯彻执行本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72-0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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