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对象和采捕原则

第五条

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对象和采捕原则 第五条 水生动物的可捕标准,应当以达到性成熟为原则。对各种捕捞对象应当规定具体的可捕标准(长度或重量)和渔获物中小于可捕标准部分的最大比重。捕捞时应当保留足够数量的亲体,使资源能够稳定增长。
各种经济藻类和淡水食用水生植物,应当待其长成后方得采收,并注意留种、留株,合理轮采。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72-0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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