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对象和采捕原则

第六条

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对象和采捕原则 第六条 各地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各种措施,如改良水域条件、人工投放苗种、投放鱼巢、灌江纳苗、营救幼鱼、移植驯化、消除敌害、引种栽植等,增殖水产资源。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72-0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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