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 第三章 禁渔区和禁渔期 第七条 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 第三章 禁渔区和禁渔期 第七条 对某些重要鱼虾贝类产卵场、越冬场和幼体索饵场,应当合理规定禁渔区、禁渔期,分别不同情况,禁止全部作业,或限制作业的种类和某些作业的渔具数量。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72-0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