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
第三十条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条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条 盗窃或者抢夺大坝工程设施、器材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险坝处理 第二十八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险坝可能出现的垮坝方式、淹没范围作出预估,并制定应急方案,报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由于勘测设计失误、施工质量低劣、调度运用不当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大坝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
← 查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