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条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条 盗窃或者抢夺大坝工程设施、器材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