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险坝处理

第二十七条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险坝处理 第二十七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所管辖的需要加固的险坝制定加固计划,限期消除危险;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和物料。
险坝加固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作出加固设计,经审批后组织实施。险坝加固竣工后,由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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