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大坝管理

第二十五条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大坝管理 第二十五条 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并采取抢救措施;有垮坝危险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做好转移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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