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河长制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汕头市河长制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河长制工作。
本条例所称河长制,是指在相应河湖设立河长、湖长(以下统称河长),由其组织领导、监督协调责任河湖的水资源保护、水安全保障、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碧道建设与管理、发展水经济等工作的机制。
本条例所称河湖,包括江河、湖泊(包括人工湖)、水库、山塘、渠道及小微水体等水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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