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河长制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3-01-11 共 3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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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汕头市河长制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湖治理管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条 汕头市河长制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河长制工作。 本条例所称河长制,是指在相应河湖设立河长、湖长(以下统称河长),由其组... 第三条 汕头市河长制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河长制工作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河长领导、部门联动,强化监督、严格考核的原则。 河长制施行一河一策、一河一档的原则。 第四条 汕头市河长制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河长制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与河湖治理管护需... 第五条 汕头市河长制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河湖治理管护宣传,提升全社会河湖保护的责任意识、参与意识、法治意识。 第六条 汕头市河长制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河长制工作激励机制。河长制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七条 汕头市河长制条例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七条 本市建立市、区(县)、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河长体系。 按照行政区域设立市、区(县)、镇(街道)级总河长。根据工... 第八条 汕头市河长制条例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八条 市、区(县)、镇(街道)级河长制工作机构为本级总河长、河长的办事机构,承担河长制工作日常事务。市、区(县)级河长制工... 第九条 汕头市河长制条例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涉及河湖治理管护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列为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并明确各自职责。各责任单位应当依法...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汕头市河长制条例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市、区(县)、镇(街道)总河长是本行政区域推行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河湖治理管护负总责,负责本级河长制工作的组... 第十一条 汕头市河长制条例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市、区(县)级河长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协调和督促解决责任河湖治理管护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建立区域间协同机... 第十二条 汕头市河长制条例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镇(街道)级河长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开展河湖经常性巡查,每旬不少于一次;对巡查发现的问题组织整改,不能解决的... 第十三条 汕头市河长制条例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村(社区)级河长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开展河湖日常巡查,每周不少于一次; (二)及时劝阻、制止涉河湖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汕头市河长制条例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各级河长制工作机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拟订河长制相关制度,开展河长制协调、指导、监督、考核以及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汕头市河长制条例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市、区(县)总河长可以签发总河长令,部署河长制重点工作,开展河湖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 市、区(县)级河长根据省有... 第十六条 汕头市河长制条例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各级总河长应当定期组织召开总河长会议,研究解决河湖治理管护重大问题。 各级河长根据需要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巡河现... 第十七条 汕头市河长制条例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主要媒体、政务网站、政务微信等方式公开河长名单、河长制制度及重要工作动态等信息,其中河... 第十八条 汕头市河长制条例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各级河长应当按规定开展河湖巡查工作并建立河长巡查日志,巡查日志应当载明巡查的时间、地点、主要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 第十九条 汕头市河长制条例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市、区(县)级河长巡查责任河湖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河湖水面、岸边保洁情况; (二)河湖跨界断面的水量水质... 第二十条 汕头市河长制条例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 镇(街道)、村(社区)级河长重点巡查生产经营活动频繁的河段(湖片),重点检查河湖日常管护情况、生产生活污染情况。 ... 第二十一条 汕头市河长制条例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治理管护协调联动机制,通过信息共享、联合巡查、签订联合共治协议等方式实现跨区域、... 第二十二条 汕头市河长制条例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 在广东省河长制信息化平台基础上建立完善市、区(县)级河长制信息化系统,保障省、市、区(县)河长制工作数据互联互通... 第二十三条 汕头市河长制条例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长制专家库,为河长制实施提供智力支持及技术支撑。 第二十四条 汕头市河长制条例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创新河湖管理模式,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河湖保护和治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设置公益性岗位... 第二十五条 汕头市河长制条例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发现的河湖治理管护问题向各级河长或者河长制工作机构、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各级河长或者河长制...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六条 汕头市河长制条例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履行河湖治理管护职责情况的督察。 各级河长制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完善... 第二十七条 汕头市河长制条例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七条 实行河长制工作年度述职制度。各级总河长应当每年向上一级总河长提交书面述职材料。 第二十八条 汕头市河长制条例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级河长制工作机构应当组成考核工作组,对河长制责任单位以及下一级总河长、河长推行河长制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第二十九条 汕头市河长制条例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九条 河长制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评价机制,通过第三方评估机构、聘请社会监督员等,对本... 第三十条 汕头市河长制条例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条 各级河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或者上级总河长进行提醒、约谈或者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 第三十一条 汕头市河长制条例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一条 各级河长制工作机构、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河长对该单位负责人进行提醒、约谈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汕头市河长制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