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河长制条例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七条 汕头市河长制条例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七条 实行河长制工作年度述职制度。各级总河长应当每年向上一级总河长提交书面述职材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