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河长制条例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五条
汕头市河长制条例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发现的河湖治理管护问题向各级河长或者河长制工作机构、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各级河长或者河长制工作机构、相关部门接到涉及河湖治理管护问题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举报人。投诉人、举报人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
各级河长或者河长制工作机构、相关部门接到涉及河湖治理管护问题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举报人。投诉人、举报人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