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河长制条例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四条
汕头市河长制条例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创新河湖管理模式,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河湖保护和治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设置公益性岗位等方式,做好河湖日常保洁、环境治理等工作。
鼓励对河湖保护的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公益捐赠、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河湖保护和治理活动。
鼓励对河湖保护的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公益捐赠、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河湖保护和治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