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河长制条例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

汕头市河长制条例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 在广东省河长制信息化平台基础上建立完善市、区(县)级河长制信息化系统,保障省、市、区(县)河长制工作数据互联互通互享,为实施河长制工作以及相关行政管理提供信息化服务。
市、区(县)河长制工作机构和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应当建立涉河湖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按照要求提供并及时更新涉及河湖治理管护的相关数据和信息。
下级河长制工作机构应当向上级河长制工作机构及时报送河长制工作相关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汕头市河长制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