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河长制条例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
汕头市河长制条例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 镇(街道)、村(社区)级河长重点巡查生产经营活动频繁的河段(湖片),重点检查河湖日常管护情况、生产生活污染情况。
对巡查中发现的河湖治理管护问题,镇(街道)、村(社区)级河长应当督促处理或者劝阻、制止;不能解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河长或者河长制工作机构、相关部门报告。
对巡查中发现的河湖治理管护问题,镇(街道)、村(社区)级河长应当督促处理或者劝阻、制止;不能解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河长或者河长制工作机构、相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