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河长制条例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一条
汕头市河长制条例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治理管护协调联动机制,通过信息共享、联合巡查、签订联合共治协议等方式实现跨区域、跨部门协调联动。
涉及跨区域河湖问题,按照下游协调上游、左岸协调右岸、湖泊占有水域面积大的协调占有水域面积小的原则,由相应河长牵头协调处理。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向本级总河长或者上级河长报告。
涉及跨区域河湖问题,按照下游协调上游、左岸协调右岸、湖泊占有水域面积大的协调占有水域面积小的原则,由相应河长牵头协调处理。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向本级总河长或者上级河长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