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河长制条例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汕头市河长制条例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市、区(县)级河长巡查责任河湖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河湖水面、岸边保洁情况;
(二)河湖跨界断面的水量水质监测情况;
(三)河湖水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情况;
(四)河湖防洪减灾等工程建设和维护情况;
(五)非法侵占河湖水域、违法利用或占用河湖岸线情况;
(六)下级河长制实施情况;
(七)此前巡查发现、投诉举报或下级河长上报的重点难点问题解决情况;
(八)其他影响河湖健康的问题。
对巡查中发现的河湖治理管护问题,市、区(县)级河长应当及时交由相关责任单位处理。依照职责应当由上级河长或者属于上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处理的,提请上一级河长处理;依照职责应当由下级河长或者属于下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处理的,移交下一级河长处理。
相关责任单位接到河长交办的有关问题,应当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按照整改期限要求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河长制工作机构汇总。
(一)河湖水面、岸边保洁情况;
(二)河湖跨界断面的水量水质监测情况;
(三)河湖水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情况;
(四)河湖防洪减灾等工程建设和维护情况;
(五)非法侵占河湖水域、违法利用或占用河湖岸线情况;
(六)下级河长制实施情况;
(七)此前巡查发现、投诉举报或下级河长上报的重点难点问题解决情况;
(八)其他影响河湖健康的问题。
对巡查中发现的河湖治理管护问题,市、区(县)级河长应当及时交由相关责任单位处理。依照职责应当由上级河长或者属于上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处理的,提请上一级河长处理;依照职责应当由下级河长或者属于下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处理的,移交下一级河长处理。
相关责任单位接到河长交办的有关问题,应当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按照整改期限要求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河长制工作机构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