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河长制条例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汕头市河长制条例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主要媒体、政务网站、政务微信等方式公开河长名单、河长制制度及重要工作动态等信息,其中河长名单应当按照分级原则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
市、区(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在河湖岸边显著位置设立河长公示牌,载明河长姓名、职务、职责以及河湖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公示牌所载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市、区(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在河湖岸边显著位置设立河长公示牌,载明河长姓名、职务、职责以及河湖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公示牌所载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