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河长制条例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汕头市河长制条例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市、区(县)总河长可以签发总河长令,部署河长制重点工作,开展河湖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
市、区(县)级河长根据省有关规定,可以签发河长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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