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河长制条例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汕头市河长制条例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各级河长制工作机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拟订河长制相关制度,开展河长制协调、指导、监督、考核以及宣传培训等工作;
(二)组织协调河湖治理管护过程中涉及的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三)按照一河一策、一湖(库)一策原则,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主要河湖治理管护方案;
(四)落实本级总河长、河长交办事项,负责下级河长、河长制工作机构报告和公众投诉举报事项的分办、督办工作;
(五)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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