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河长制条例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汕头市河长制条例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镇(街道)级河长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开展河湖经常性巡查,每旬不少于一次;对巡查发现的问题组织整改,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上级河长或者河长制工作机构、相关部门报告;
(二)组织开展责任河湖漂浮物清理等日常保洁工作,配合开展责任河湖问题治理和执法监管;
(三)监督指导村(社区)级河长履行河湖治理管护职责;
(四)完成上级河长和本级总河长交办的任务;
(五)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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