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河长制条例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汕头市河长制条例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市、区(县)级河长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协调和督促解决责任河湖治理管护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建立区域间协同机制,协调责任河湖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江河交汇处等水情复杂河段的联防联控工作;
(三)建立部门联动协作机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依法履行河湖治理管护职责和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四)开展河湖巡查工作,市河长每季度巡查不少于一次,区(县)河长每月巡查不少于一次;
(五)组织对本级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下一级河长履行责任河湖治理管护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六)完成上级河长和本级总河长交办的任务;
(七)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协调和督促解决责任河湖治理管护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建立区域间协同机制,协调责任河湖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江河交汇处等水情复杂河段的联防联控工作;
(三)建立部门联动协作机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依法履行河湖治理管护职责和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四)开展河湖巡查工作,市河长每季度巡查不少于一次,区(县)河长每月巡查不少于一次;
(五)组织对本级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下一级河长履行责任河湖治理管护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六)完成上级河长和本级总河长交办的任务;
(七)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