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河长制条例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九条 汕头市河长制条例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涉及河湖治理管护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列为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并明确各自职责。各责任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河湖治理管护相关职责,协同推进实施河长制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