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河长制条例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八条 汕头市河长制条例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八条 市、区(县)、镇(街道)级河长制工作机构为本级总河长、河长的办事机构,承担河长制工作日常事务。市、区(县)级河长制工作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