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河长制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汕头市河长制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河长制工作激励机制。河长制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