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河长制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汕头市河长制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河长制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与河湖治理管护需求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汕头市河长制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