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河长制条例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汕头市河长制条例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市、区(县)、镇(街道)总河长是本行政区域推行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河湖治理管护负总责,负责本级河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决策部署和统筹协调,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审定河湖治理管护工作涉及重大事项以及实施河长制重要制度文件,协调解决河长制推行中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
(二)开展河湖巡查工作,市总河长每年巡查不少于一次,区(县)、镇(街道)总河长结合地方实际加密巡查频次;
(三)市、区(县)总河长负责监督指导本级河长、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和下级总河长履行职责;镇(街道)总河长负责协调解决河湖治理管护具体问题,监督指导本级和村(社区)级河长履行职责;
(四)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审定河湖治理管护工作涉及重大事项以及实施河长制重要制度文件,协调解决河长制推行中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
(二)开展河湖巡查工作,市总河长每年巡查不少于一次,区(县)、镇(街道)总河长结合地方实际加密巡查频次;
(三)市、区(县)总河长负责监督指导本级河长、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和下级总河长履行职责;镇(街道)总河长负责协调解决河湖治理管护具体问题,监督指导本级和村(社区)级河长履行职责;
(四)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