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河长制条例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汕头市河长制条例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村(社区)级河长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开展河湖日常巡查,每周不少于一次;
(二)及时劝阻、制止涉河湖违法行为;对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上级河长或者河长制工作机构、相关部门报告;
(三)在村(居)民中组织开展河湖保护宣传;
(四)完成上级河长交办的任务;
(五)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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