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河长制条例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汕头市河长制条例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各级总河长应当定期组织召开总河长会议,研究解决河湖治理管护重大问题。
各级河长根据需要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巡河现场会议、流域专题会议等河长会议,落实责任河湖治理管护方案,协调解决河湖治理管护重大问题。
河长制工作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召开河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研究、通报河长制工作,并负责本级河长会议决定事项的跟踪督办。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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