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个人独资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个人独资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一条 清算人应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在企业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向社会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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