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个人独资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个人独资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三条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清理债权,处理与清算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三)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四)清偿所欠税款; (五)清偿其他债务; (六)参与民事诉讼; (七)编写清算报告; (八)办理其他清算事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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