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个人独资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个人独资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偿债务,应先以企业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以投资人的其他个人合法财产和财产权利予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其他个人合法财产和财产权利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将该财产和财产权利拍卖或予以作价,依法分配给债权人。以投资人的其他个人合法财产和财产权利清偿债务,应保留投资人及其所供养的家庭成员生活必需费用和必要的生活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