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个人独资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个人独资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四条 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进行下列行为或交易: (一)转移、隐匿财产或无偿转让财产和财产权利; (二)伪造债务或承认不真实的债务; (三)对清算前没有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债权; (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对部分债权人进行清偿,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七)伪造或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 (八)其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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