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个人独资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个人独资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委托或聘任的人员,超越投资人的授权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给个人独资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