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个人独资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个人独资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清算人在清算期间违反本条例,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